法律如何看待投机行为?
如果你在做一件事情,运气好赌对了就不犯法,运气不好那就犯法了,那是不是不公平?
事实上,运气也是一种能力。而投机则无处不在。凡人的所有决策,即便经过再严密的逻辑思考,只要落地到了决策和行动的层面,最终都会有投机的性质在里面。因为凡人毕竟是凡人,身处于时空之内,不可能完美预料时空、掌控时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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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量的法律诉讼案件也都和投机行为、侥幸心理脱不了关系。
即便随机、无序、不可控这些东西是客观存在的,也因此是符合时空意志的。但投机依旧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人类原罪。因为人为的混乱无序并不符合时空意志对人的要求。人类这种逆熵生物必须朝着有序方向发展,并且通过强大自身来减少投机现象对人类社会的影响。
投机造成的后果是不可预料的,因此由投机造成的涉及到法律的问题会复杂化。
首先,人既然选择了投机,那就默认签署了赌博协议,必须承担一切利益和损失。
如果涉及到双方或多方用赌博投机的方式博弈绞杀,那么他们作为正常社会规则体系外的不合群者,可以建立一个封闭的规则系统,让他们先实现内部责任整体化。这就是“投机博弈场”。一切可能产生的后果都将在投机博弈场内部进行问责。
虽然理论上来说每个决策和行为都有投机的性质,投机的自由也不是无限的。过于疯狂的投机行为往往会影响到自己责任承担范围以外的地方,甚至可能通过蝴蝶效应影响到整个社会,扰乱社会秩序,违背时空意志对社会发展的期待。因此,恶意的投机行为,在居容台法系当中属于违法。比如非法赌场,非法借贷等行为。这些行为的罪恶不完全来自于恶意投机行为造成的后果,而是恶意投机的动机本身就是违背真理和社会利益的。
而对于社会决策权拥有者的投机行为,比如战争发起者,则不完全适用于这个投机赌博法。因为战争的开启往往不是来自于个人的意志,而是历史的某种必然条件下的大概率方向。
即便对于再强大的大脑,每个决策最终依然是在赌博,稍有不慎就会玩火自焚或者引发蝴蝶效应扰乱世界。学会与未知共舞是一种神秘的力量,但是这种力量只能在受约束下存在。